新个税法下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
新个税法实施后,关于汇算清缴的范围是明晰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汇算清缴的范围主要是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也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之一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也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的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需要关注的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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