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在缴费环节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新企业年金办法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标准调整为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但是,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标准仍然是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总额统计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所以,在实际执行时,只有单位和个人不超过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才能在缴费环节不纳税。对超过税收政策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还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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