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税法关于提问内容的相关规定
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1)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2):
(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
(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算法举例
假设A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000元。那么,如果企业今年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补偿金不超过180000元,对个人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假如李某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于2017年6月3日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6万元,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实际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实际缴存部分为3000元,李某在该企业工作15年。
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1)首先确定李某的计税金额。李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6万元,扣除180000元及“三险一金”3000元,应征税部分为360000-180000-3000=177000(元);
(2)再确定李某的应纳税额。李某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征税部分为177000元,按照其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进行平均,因其在本企业工作15年,超过12年的按12年进行平均,以其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减除3500元费用后,计算当月工资薪金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再乘以12,得出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316.8元。
177000÷12(年)=14750(元)
14750-3500=11250(元)
11250×25%-1005=1807.5(元)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税额=1807.5×12=21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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