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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开发票时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了如何处理?

文章出处:个税网 2023-12-12

在代开发票时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了如何处理?
一些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凭借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入账报销,不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这样做到底合不合理?

税务机关在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有1.5%、1%等),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按税局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个税代征率缴纳了个税后,开具了发票,个人认为,企业就可以用发票入账,不用代扣代缴个税。

但是这些地方文件不具有通用性,且各地对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范围界定不清晰,如果认定个人提供的劳务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税务机关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只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预缴税款,不免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个人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已经全额征收了个税,那么企业一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个人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未征收个税,那么企业不仅需要取得发票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对于个人劳务的税务和发票处理方面确实是一个极难分辨的事项,而且多是以地方制度的形式来规范的,所以我们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对各种税收法规更加的了解,并及时、适当地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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