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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及申报

文章出处:个税网 2018-08-22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及申报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及申报如下所示: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人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一)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二)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项目外,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包括为取得收人所支出的必要的成本或费用,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为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税法规定了一些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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