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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永青:个税增反避税 影响海外资产人群

文章出处:个税网 2018-07-17
叶永青:个税增反避税 影响海外资产人群
  原标题:税务专家叶永青:个税修正草案增加反避税条款受影响最大的是有大量海外资产人群
 
  在此次个税修正草案中,相比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这是一条全新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出现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引入了反避税规则。那么反避税条款的增加主要是因为什么?主要是对哪类群体造成影响比较大?为此经济观察网记者专访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税收专家叶永青。
 
  经济观察网:此次个税修正草案增加反避税条款,哪类群体受到影响最大?
 
  叶永青: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体系建立,最大的受影响对象当然是财富人群,特别是有大量海外资产的财富人群。如前所述,如果从体系上,包括税收居民规则在内去理解反避税体系,那么显然,结合CRS的规定,反避税规则对于以全球资产配置为主的中国税收居民将影响巨大。这其中特别包括的就是以红筹架构在海外上市的创始人们,取得了海外国籍但在中国长期居住的中国隐形富豪们,如冰冰一样的影视文体明星们等等。从行业的角度来看,文化体育、医疗、互联网等造富能力最强的行业会有更大的影响,一切才刚刚开始。
 
  经济观察网:中国此次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为什么加入反避税条款?
 
  叶永青:首先,引入反避税规则是大势所趋。个人所得税制在各个国家被诟病的通常问题之一就是,财富人群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从而削弱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和社会财富分配调节功能。正因为个人所得税所肩负的使命之一就是调节收入差距,其必然需要一个反避税的功能基础来维护和保证这一目的的实现。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规避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事实上,偷逃个人所得税或者避税的方式被普遍运用,财富人群采用公司设立等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是普遍现象,基于这一考虑,未来个人所得税从严征管的角度必然需要有合理的反避税机制。
 
  此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实践中开始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工作,包括深圳、北京都有着借助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制度进行个人反避税的实践先例。而在税收法治的大原则下,如果个人所得税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相关的反避税行为就容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当务之急的任务就是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反避税条款,从而使得相应的反避税活动能够具有合理的法律依据,在依法治税的大原则下有序开展。
 
  最后,在当前的国际税收治理环境下,反避税已经成为一种共识,随着CRS和BEPS相关行动计划的出台,各国政府都将反避税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也正是这样的信息基础和管理氛围决定了出台个税反避税措施正当其时。
 
  经济观察网:个税反避税制度的建立是怎样的?
 
  叶永青: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草案对个人规避缴纳税款的制约方式其实来自于许多方面,而不仅仅是反避税规则这样的一个单一条款。例如,对改变国籍的纳税规避行为,首先要过的是税收居民认定的一关,也就是,草案所明确的税收居民条件应当可以有效制约个人采用改变国籍来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况;又如,对于通过交易避税的行为,草案对信息交换的协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了利用信息不对称偷逃避税的可能;然后,草案对综合纳税制度的改革和普遍扣缴义务的明确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纳税人进行避税安排的成本,利用特许权或者一般劳务避税的难度明显上升。
 
  其次,中国个税修正草案对个人所得避税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但同时又有着自己的特色:
 
  第一,草案引入了关联交易应按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调整的概念,这一点和企业所得税保持了一致,也和征管法的规定相符。所谓独立企业交易原则,就是要求个人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采用与第三方可比交易相同条件下可比的价格进行定价,这是国际上对关联交易的税收管理所采用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可比分析方式,然而,在相关分析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如何就同一原则发展出适应个人的分析框架值得期待。另一方面,可能是为了承袭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文件中给予亲属个人之间交易的监管豁免,本次的个人关联交易调整加上了一个且无“正当理由”这样的限制条件。一般而言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的调整是不必要有例外的,因为所有的例外都可以用可比条件的调整来适用。然而个人所得税基于中国的文化要求给予的特殊豁免未来如何能够避免成为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是需要思考的。
 
  第二,草案也引入了“受控公司”的概念,在草案的文字中,似乎可以将受控公司规则和企业所的税法的“受控外国公司”相互比较。如果草案的受控公司仅仅设立在境外,那么这个规则所针对的往往就是利用跨境架构进行税收规避的情况,也就是个人在海外设立公司,通过交易或投资将利润汇集在低税率国家(地区)设立的公司而不分配从而规避中国纳税义务的行为。未来,草案显然需要对受控公司做出进一步的界定。这一规定结合CRS中有关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规定自然会构成一个有效的反避税信息和执行体系,这是所有财富人权所需要注意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这样的规则能够适用于国内个人借助法人投资来规避税收的情况?如果这么解读,这一条款的威力就从原子弹变成了氢弹。
 
  第三,草案也引入了一般反避税的规定,对缺乏商业目的的避税交易赋予了税务机关的调整权力,可以预见的未来,与企业所得税7号公告类似的“个人间接转让规则”也很有可能会出台,从而从间接转让上不在将个人“遗忘”在监管范围之外。当然,未来个人所得税的间接转让穿透如何与企业相协调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三明治结构的综合税收筹划将从各个角度都受到更大的挑战。
 
  最后,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体系的建立还需要考虑的就是合理的调查程序,特别是与协定和国际税收实践的协调,在反避税规则加强监管的同时,未来的实施规则如何从程序上保障纳税人的权利非常值得思考。
 
  个税修正草案第八条主要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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