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订征集意见12万条聚焦四大热点
文章出处:个税网 2018-07-26
原标题:个税法修订征集意见超12万条公众关注聚焦四大热点
近日,在北京某外企工作的宋女士就个税法修正草案提交了两条意见,分别针对起征点和税率。
“5000元的起征点略低,应该提高些,以后应该随着CPI定期上浮;现在七档超额累进税率,每档税率都可以降低些,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至30%。虽然我本人达不到最高边际税率,建议降低税率,希望能解决中等收入群体税负高的问题。”宋女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直言。
截至7月24日,正在征求意见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已经汇集了超12万条意见,距离征求意见结束(7月28日)还有四天时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超12万条意见反映个税法修订的关注度很高,因为同期征求意见的另外三部法律草案提交意见数量大致在1000条左右。
自6月19日个税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再到6月29日个税法修订草案全文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个税综合改革方案内容得以充分释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采访、专家研讨会等信息获悉,各方讨论的焦点高度集中在四个方面——起征点、累进税率、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收入是否扣除成本费用。
起征点众说纷纭
个税法修订草案将起征点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基本费用减除标准有提升的空间,至于提升多少,意见不完全一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近期参加了多场个税法的研讨会,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集体名义向全国人大预工委、法工委提交的修改意见中,同样提议提高起征点标准。
“以2011年的3500元负担水平为基准,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应至少提高到8000元,这样才可以回应公众对长达7年没有提高的免征额的期待。”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个税法修正案讨论小组也提出集体建言。至于为何定在8000元,该小组指出居民收入和支出在7年间翻了一番,起征点应该相应提高。
从网友公开评论来看,一二线城市综合生活成本较高,直观感受上建议将起征点提高至7000-10000元,也是较为普遍的提议。不过,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个税法修订草案时指出的,由于缺乏收入、纳税等基础数据,起征点提高对不同人群影响难以评估。
专项附加扣除期待高
“我现在要养娃,还背着房贷,希望专项扣除的水平能高一些。但是,我猜测专项扣除可能就是国家统一的标准,比如房贷利息、子女教育允许一个月扣1000元,因为如果规定太过细致,税收征管上可能压力比较大。”宋女士直言。
这次个税法修订,引入四类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但修订草案中也指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由于专项扣除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宋女士本来还想提议增加赡养老人的专项扣除,但并未付诸行动。
有相应支出的公众,期待专项附加扣除能切实减轻自身负担,但围绕专项扣除的讨论不少。比如,新增四类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没有相应扣除项目的人群,减税获得感上差异较大。有评论戏称个税改后颇有点“单身税”的意味——对于无房、无孩的单身人群无法享受到此类专项扣除。
“与其引入很复杂的专项扣除项目导致征纳成本很高且漏洞很多,还不如简化税制,照顾特定群体的目标通过财政支出政策实现可能更有效率。”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
7级累进税率是否合理?
“在我国,多数人的感觉指向一个事实,劳动形成的收入增长赶不上资本创造的财富增长。与此不相协调的是,从税法规则或者征管层面,资本的税负都低于劳动所得。”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指出。
这次个税法修订草案迈出综合税制第一步,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收入综合纳税,适用3%到45%的七档超额累进税率。在税率设计上已经为中低收入人群做出减税安排,草案扩大了3%到20%三档低税率级距,从原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8万元的部分”,扩大到“低于30万元的部分”;较高的三档税率(30%、35%、45%)级距保持不变。
针对劳动所得税负是否偏高,在围绕个税法修订案的讨论中被反复提到。因为个税中的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适用20%比例税率,均低于综合收入最高边际税率。
“国内高收入人群其收入和财富的来源早已从劳动所得转向了与资本性财产相关的所得,但这类所得的实际税负低于劳动所得,个税对于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被大大弱化。”叶永青表示。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冬生指出,劳动所得不应成为个税调节的重点,应适当降低综合收入的最高税率。综合考虑个税的调节重点,结合周边国家最高税率,可以考虑降低到40%或35%。
“可以考虑将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真正高收入群体更多是靠投资所得。”刘剑文表示。
综合收入是否扣除成本?
“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纳税所得,应该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有必要允许扣除。”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指出。
在分类征税模式下,同样收入适用不同税率和计税方式,存在不公平;将四项收入综合后,适用统一的计征模式,却导致部分人群税负可能会提高。
在现行分类计征模式下,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大体适用20%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为收入的20%。
“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为收入的20%,因为像劳务报酬、稿酬、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收入,需要有劳动付出,这些劳动付出的成本允许在收入中进行抵扣,类似经营收入允许扣除经营成本。”刘剑文指出。
现在个税法修订案中并没有允许比例扣除的规定,四类收入综合之后每年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六万元(即5000元/月)。
叶永青指出,特许经营权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有劳动所得的属性,但基于无形资产权利所得又类似资本所得,将特许经营权所得完全纳入劳动所得适用综合税率,他认为有些武断。特别是税率提高后,又没有匹配合理的费用扣除和优惠,可能会对个人知识产权创造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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