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先出版后连载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文章出处:个税网 2023-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作家韩某出版长篇小说以及在报刊上发表小说作品都应该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出版社与报社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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