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1、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授课费、评审费和咨询费等劳务报酬支付时,劳务报酬所得者没有自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劳务报酬所得者的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依法尽到代扣代缴的义务,使得国家应得的税款流失,更有损于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有必要在今后的工作中给予纠正。
2、劳务报酬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
税法宣传要时时进行,要在全民中广为普及,最终达到公民懂得《个人所得税法》、遵守《个人所得税法》和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良好氛围,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更应该时时处处模范执行国家税法,有劳务报酬所得时,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者自动交纳
能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授课,搞审读,做鉴定、评审、咨询、面试和监考者,大多是国家公职人员,职位、水平都很高,出来进行这些工作,都是履行公职,供职单位给报销差旅费。
额外领取劳务报酬本来就让人有些难得其解,结果还不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更令人难以置信。所以建议这些领取劳务报酬的同志,以后再领取类似的报酬时,要主动缴纳或主动提示,让劳务报酬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三)劳务报酬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支付劳务报酬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税法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时。
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补缴”,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办理劳务报酬的支付。
(四)加大对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缴纳和代扣代缴情况的检查处罚力度
税务部门不要谈到个人所得税时,眼睛只盯住企业和高收入部门,而忽视了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这个漏洞。在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报酬支付,以及代扣代缴情况检查的同时,对坚持按税法办事,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对那些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人员除要求他们依法足额补缴税款外,要按照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以保证他们以后能够认真进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从而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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