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竞业补偿应如何计算个税

问:你好,我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辞职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上月,有两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合同未到期提出辞职申请,支付的补偿金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因此,个人因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竞业补偿金,可适用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税〔2001〕157号的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逐月或者按年发放时,应将累计发放金额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可减去已申报缴纳金额,采用特殊算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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